■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某公司的大股东李某通过名下账户向自己另一账户转账100万元,公司在两年半后确认借款。如今公司停止经营被拍卖,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目前已审结此案,认定李某提供的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概述 监事向自己转账 两年半后公司确认借款
李某(原告)是某公司(被告)的股东,占股53.3%,同时担任该公司监事,并将个人银行账户交由公司使用。2021年3月,李某通过名下账户向自己另一银行账户分两笔各转账50万元。2023年9月7日,该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李某的上述个人借款100万元,并记载该笔借款按月利率3%计息。李某于2023年11月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了该款项的转账收支过程及相应备注。结合被告出具的《确认书》,表面上看是被告向李某借款100万元,但法官在深入调查后发现疑点。
法院审理 原告主张真伪不明 诉讼请求被驳回
2022年7月以来,法院受理被告因欠款被起诉的案件有7件,且被告还与其员工因劳动争议被申请仲裁。而本案标的100万元是从原告个人账户转至其另一账户,却在两年半之后被告才确认该笔借款,其他相同备注的转账被告均否认是借款,被告也未支付过利息。此外,李某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由公司使用,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不排除被告已还款或通过其他形式抵销借款的可能。如今被告停止经营,相关财产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在此情况下李某提起诉讼,双方是否真的存在债务问题存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依据司法解释,李某主张被告尚欠其借款100万元,其所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不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综上,晋江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借款应遵循公司法 严格履行借款程序
法官介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不违背公司章程规定并由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董事及高级人员可以出借款项给公司,普通股东借款给公司也是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兼监事出借款项给公司,因其所提供的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法官提醒,股东出借款项给公司除了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外,还应特别注意履行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应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