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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从售假到制假侵权为业 从重处罚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被告人彭某网售假冒品牌服装,后生产假冒品牌服装继续售假,被认定为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法院依法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案情概述 网售假冒品牌服装 制假后继续销售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未经授权通过网店销售假冒某品牌服装,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2021年5月,被告人彭某购置了空压机等机械,在晋江自行生产假冒某品牌服装,并在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3万余元。部门查处后经统计,现场扣押已生产未销售的服装按销售价计算合计1万余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合计21万元。

法官说法 侵犯知识产权为业 从重处罚不缓刑

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一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来自己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呈递进式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节更为严重,可以认定为被告人彭某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规定,法院酌情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据介绍,法院坚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严厉惩治假冒侵权行为,对于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从而有效遏止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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