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郭艺媚)日前,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晋江一家餐饮店强制收取“餐位费”,一个多月收取112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部门立案查处。
据悉,近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岭市场监管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某小龙虾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扫码发现,该餐饮店收取“餐位费”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取消,涉嫌强制收取“餐位费”。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今年6月其更新收银系统,并启用扫码点餐系统,消费者使用该系统扫码点餐时,“餐位费”为必选项且无法自行取消。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启用新收银系统共收取“餐位费”1122元。当事人强制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所依法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晋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对于餐饮场所向顾客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餐位费等现象,很多消费者习以为常,认为这是自己应当负担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经消毒的免费餐具,如不需茶水、自助、额外消毒餐具等收费服务的,可以直接拒绝。如遇商家强制消费,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