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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1日

老公无个人财产还钱 共同财产抵债?

法院: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份额可被执行

■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谢艺欣 林应才 实习生 林晟晨

被欠钱了,法院也判了,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已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呢?与他人的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也可被执行,但要多做一件事。日前,南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丈夫欠钱迟迟未还 债主要求执行妻子名下两车

今年年初,杨某以股权转让纠纷将刘某及某公司诉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应向杨某支付退股款6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履行债务,杨某遂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刘某与案外人梁某共同共有的、登记在梁某名下的两辆机动车。

杨某认为案涉两辆机动车虽登记在梁某名下,但属于刘某和妻子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共同财产中刘某的份额,可供法院依法执行。梁某则辩称案涉两辆车均属于梁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被执行。

双方争执未果,杨某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为由将刘某、梁某诉至南安法院,主张确认刘某、梁某对案涉两辆车各自享有50%的份额。

审理

车辆虽在妻子名下 但不足以证明系其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作为债权人,其对刘某享有的债权,有生效的判决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因刘某暂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债权暂时无法获得实现,在此种情况下杨某对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梁某辩称案涉两辆机动车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她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两辆机动车为刘某、梁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就案涉车辆享有50%的份额。后梁某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人无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中个人份额可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债权人杨某以被执行人刘某及其配偶梁某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梁某名下持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刘某的份额,这为法院直接执行刘某名下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遇到执行不到款项、法院查询不到资产等“执行难”的情况,债权人的胜诉利益难以及时实现,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将债务人与他们的共同财产做财产分析,当中包含债务人的份额便可用于执行债务偿还,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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