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尤燕玲)行人遇车祸导致一级伤残,法院判小车司机赔偿70多万元,却因该司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赔偿一直无法兑现。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帮扶案件当事人家属5万元,为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送去希望。
2018年7月29日,黄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晋江东石镇与行人严某发生碰撞,造成严某受伤、黄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逃逸,后于当天向交警投案。经鉴定,被害人严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经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严某经济损失74.4万多元。因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严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黄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次执行程序由法院裁定终结。
严某因本事故造成重伤一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完全依赖护理、医疗费用支出巨大而欠下巨额债务,后严某伤重不治身亡。因加害人黄某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严某的家庭成员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家中有两个幼子就学、一老人需赡养等原因,家庭经济困难。为缓解严某家庭成员的经济困难,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刘某一家帮扶慈善救助5万元。
据介绍,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慈善”救助机制自2020年8月创设以来,共为148件案件困难当事人发放执行救助金345万多元,促成76件案件结案,梳理登记12名就业帮助对象,77件案件息诉息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