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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二次违规吸烟 男子遭从重处罚

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傅恒 通讯员颜杰)“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的,因为你一年内两次违反了该规定,我们现在对你进行从重行政处罚。”近日,永春锦斗镇锦溪村某服装厂吴某因第二次违规吸烟行为,被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服装厂检查时,发现车间过道地面上留有烟头,经询问调查,经营者吴某对自己在车间内吸烟的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针对该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吴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虽然吴某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但经调查,吴某于2024年4月10日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已被行政处罚过。对此,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进行从重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吴某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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