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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私拆加工厂封条 老板被拘留10日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得知,晋江内坑镇一加工厂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被查封责令停业整顿,后负责人张某私拆封条通电使用,违反消防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今年2月15日,晋江内坑镇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亭顶村一加工厂存在多项安全隐患:电气开关附近堆放易燃可燃材料、配电线路未置于线槽内、消防设施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扫可燃棉絮、生产加工场所和储存场所未设置物理隔离。因该加工厂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立即整改。

事后,执法人员多次复查,发现该场所消防问题均未落实整改。7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查封,责令停业整顿。8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发现该加工厂负责人张某在未落实整改的情况下,私拆封条通电,擅自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起案件移送派出所。

经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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