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戴含笑
如果债务人欠钱不还,应该以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债务,确需要通过社交媒体追讨债务时,应确保所发布的内容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得知,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因辱骂失信被执行人罗某而被告上法庭的被告胡某赔礼道歉。
案情概述:失信被执行人遭辱骂 起诉债权人停止侵权
在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两人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罗某拖欠胡某9万多元不还,经法院调解后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在了解到罗某是失信被执行人之后,于2023年7月18日在其个人朋友圈以及双方共同的微信群里发布了罗某的照片,并配上“用投资人的钱买二手破路虎满晋江装逼”“诈骗犯”“狗杂种”“老赖”等文字。
罗某遂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胡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胡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23年10月24日,晋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胡某提出反诉,法院依法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公民人格尊严受保护 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罗某系失信被执行人,被他人在朋友圈或微信群发表言论称为“老赖”未违反客观事实,但在原告罗某的照片上配文“狗杂种”等内容,明显存在侮辱、诋毁,易引发他人对罗某的猜测和误解,对罗某产生负面认识及社会评价降低,故应认定胡某已经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于十日内在相关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罗某赔礼道歉(七日内不得删除,且应对所有好友公开可见),为罗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未履行义务的胡某负担。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确需公开追讨债务 应确保不侵犯名誉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官介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贬损他人、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图文,如果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发布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债务人欠款不还,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债务。确需要通过社交媒体追讨债务时,应确保所发布的内容不涉及辱骂、侮辱、丑化人格等侵犯名誉权或者侵犯对方的隐私权行为(如公布照片、地址等个人信息),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