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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5日

母子婆媳演“闹剧” 1元转让公司逃债

法院判决,七旬母亲承担赔偿责任,儿子儿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被告某公司欠债100多万元,两股东魏氏夫妇竟分别以1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七旬母亲魏某娇,随后违法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清算责任纠纷案,判决魏某娇对143.3万元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其儿子、儿媳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情概述 欠债不还被强制执行 转让公司“金蝉脱壳”

2019年4月23日,晋江某公司(原告)与广东某公司(被告,注册资本金3万元)合同纠纷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货款及相应利息共计143.3万元。后被告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非但未发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还发现被告的股东已由原来的魏某(男)、张某(女,与魏某系夫妻关系)变更为股东魏某娇(女,74岁),并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违法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原告为追回欠款,对被告魏某、被告张某、被告魏某娇提起清算诉讼,要求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违法注销公司担责 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张某夫妻两人原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51%和49%。在与原告的货款合同诉讼期间,魏某和张某将所持被告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魏某娇(魏某的母亲),魏某娇则将认缴出资期限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并于2020年8月13日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违法注销被告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魏某娇违法注销公司,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某、张某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对被告公司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魏某娇对双方认定货款143.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某、张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滥用公司股东责任 应对债务连带清偿

法官介绍,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认缴制。依据正常交易逻辑,在公司已背负大额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人员不会受让欠债公司的股权。

本案中,在被执行人广东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低价股权转让”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常的交易行为。被告魏某、张某具有财产能力,却未向公司实缴出资,在公司承担大额债务时,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年届古稀且无偿债能力的老母亲魏某娇,魏某娇还直接将公司违法注销,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被告魏某、张某名义上的股权转让行为,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玩弄法律规则,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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