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歌舞剧团为了节目效果设计了一款以童话故事为原型的系列服饰,却被他人抄袭。对方称该童话故事已经深入人心,服饰的独创性并不高,拒不承认抄袭。这是否构成了侵权?服装是否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
舞伦剧团(化名)创作了公共空间表演作品《仙境梦游爱丽丝》,为了剧目演出效果还设计了一系列极具特色的服装来展示剧中童话人物,包括红桃皇后、扑克兵、兔子、爱丽丝等造型。
某商场在周年庆时举办了巡游活动,演出人员扮演的正是《爱丽丝梦游仙境》里的经典人物。其中,红桃皇后等角色所着服装和舞伦剧团设计的服装极为相似。舞伦剧团的成员看到后,认为该商场侵犯了该剧团的著作权。
“《爱丽丝梦游仙境》作为著名儿童文学作品,其中的经典人物形象及服装服饰等,均已形成相对固定的风格,在具体形象的表达上有很大局限性。舞伦剧团的设计虽具有一定的美感,但这些要素在同类题材的作品中也经常出现,舞伦剧团的作品独创性程度并不高。”对此,该商场如此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舞伦剧团将扑克元素融入服装当中、裙装两侧配有弧形线条装饰、兔子和爱丽丝服装中带有独特的礼帽造型等,极具个性和特色。这些并非常规的服装设计元素,而是设计者根据对童话故事情节、人物风格的理解,进行具有审美意义的整合和编排。将这些元素从服装上分离后,并不会影响服装的实用功能,所以这些是附加于服装实用功能之外的独特设计。因此,舞伦剧团设计的服装具有独创性,能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而该商场在巡游活动中,公开使用、展示了红桃皇后、爱丽丝、兔子、扑克兵的服装,其中诸多元素与舞伦剧团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存在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该商场侵害了舞伦剧团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展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