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一方面,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价值可以相分离。服装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属性,属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如服装的穿戴功能,只有当艺术审美价值独立于实用功能时,即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在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改动艺术性设计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丧失,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服装需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性。若服装设计体现了作者对线条、色彩、拼接方式等进行具有审美意义的整合和编排,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具备设计理念和美感时,该服装则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