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傅恒 通讯员陈水秀)近日,台商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百崎回族乡里春村朝盛街一超市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作出318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台商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安排,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朝盛街一超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据了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台商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该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18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超市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补办手续。
消防提醒,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