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表达愤怒情绪时的常用语。但如果真将人“气死”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厦门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吵架“气死人”的纠纷。
68岁的牛老(化名)为翔安某自然村老人协会会长,因该村宗祠翻建,需对宗祠外围道路铺设石板。当铺设到与大明(化名)的原祖宅地块相邻的道路时,大明认为有两块石板铺设的范围侵占到其祖宅地块,就将石板撬开,不允许占用该地块铺设石板。
牛老得知消息后,前往现场与大明协商,在此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约10分钟后经人劝开。离开几分钟后,牛老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在场人员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将牛老送往医院抢救,但牛老于送医途中死亡,死亡原因疑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事发后,牛老家属将大明诉至翔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大明提出,争议地块原来是他们家祖宅(已于20世纪90年代倒塌灭失)用地,所以他与施工队及老人协会争论是合法合理的,他与牛老争吵时间不长,而且牛老是在离开现场后才倒地,因此牛老的死亡和他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牛老死亡原因疑为心源性猝死,虽未能进一步检验死亡原因,但符合情绪激动引发自身疾病导致猝死的情形。大明祖宅虽位于争议地块附近,但其亦自认祖宅已倒塌灭失30余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权属的争议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正当方式解决,故大明因宗祠周边部分土地归属争议问题与牛老发生争吵,其虽非故意挑事,但亦具有一定过错。大明的行为客观上导致牛老情绪激动,进而诱发牛老自身疾病,产生了致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故大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争吵过程中并没有人格、人身攻击,牛老的死亡主要系其未控制好自身情绪,对自身疾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牛老的死亡虽与大明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大明应承担的责任较小。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大明应承担牛老死亡造成各项损失的10%并承担精神抚慰金8000元。
一审判决后,大明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协商,牛老家属自愿放弃部分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牛老家属于二审中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权利,予以照准并依法改判。
(厦门日报 谭心怡 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