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借来的钱是赃款,那么借条还有效吗?近日,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保姆盗窃主人家钱财,后转手将赃款借给老乡。这种情形借款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借贷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保姆盗窃主人家钱财
赃款借给老乡
此前,因公司周转需要,陈女士先后数次找老乡蔡某借钱,一共借了30万元,她还写了张借条:因公司发展需要,本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按月还息,周期每月1日付息6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
不料没过多久,蔡某就被警方抓获。原来,她之前做保姆时,盗窃主人家12万元,如今东窗事发,且这笔赃款已用于借给陈女士。
案发后,陈女士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由蔡某出借的款项6.5万元。
法院判决借款合同
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蔡某盗窃所得资金出借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要求出借人的款项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结合蔡某及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可以认定蔡某出借给陈女士的款项中有12万元系通过盗窃得来,相应“出借”违背公序良俗,故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该12万元的部分无效,该无效部分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其余依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处理。
其余部分实际出借款项17.8万元(其余借款18万元中存在2000元的砍头息,该2000元不计入实际借款本金),系蔡某以自有资金向陈女士出借,涉及该17.8万元的部分有效。虽然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蔡某通过盗窃得来用于出借的12万元的部分无效,但鉴于蔡某在案发后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相应款项未在刑事判决中被认定尚应追缴,故蔡某与陈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成立,陈女士应依法向蔡某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该部分款项。但因为该部分借贷法律关系无效,该12万元不能依据借条约定的标准计息。蔡某案发后,陈女士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由蔡某盗窃得来并出借其的款项6.5万元,故该款项冲抵无效部分12万元后,陈女士应向蔡某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该部分款项5.5万元。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返还蔡某款项23.3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7.8万元部分对应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借到“盗窃所得资金”
借款人应担何责
关于借款借到“盗窃所得资金”,借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官认为,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借款人明知该款项系盗窃而来仍借款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退还赃款的法律责任。若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借款人不知道款项系盗窃所得而借款的,借款人并不违法,但应在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时,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借款项。
(海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