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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包装印有他人商标文字 是否构成侵权?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在包装上印刷有其他品牌的名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判断包装上所印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商标专有权?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在糖果包装上标注他人商标文字,被认定是描述性使用,未超出正当合理使用范畴,且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属正当使用。

案情

包装使用注册商标文字 两家公司对簿公堂

原告(以下称“A公司”)拥有“熊仔”商标专用权,其诉称被告(以下称“B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熊仔”字样的“××熊仔软糖”,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A公司认为,涉案“熊仔”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B公司在商品上使用“熊仔”文字,其作为饮料、食品类商品的提供者,在规避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上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其使用“熊仔”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B公司认为,“熊仔”一词是正当合理的描述性使用,以“熊仔”本身的固有含义描述商品的形状特征,不存在侵犯A公司的商标权;同时,“熊仔”一词本身的固有显著性偏低,不应排除或限制他人在固有含义的范畴内使用“熊仔”,否则将造成对“熊仔”一词的不当垄断,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理权益。

审理

被告属描述性使用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且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熊仔软糖”的包装正中央大字体突出使用“××”标识,下方标注较小“熊仔软糖”字样,底下有小熊、水果图案,包装背面标注不同颜色的小熊糖果的不同口味,且软糖亦为小熊形状。B公司将其命名为“熊仔软糖”,表示商品的形状,属于描述性使用,符合日常生活中人们以动物名称来表示食品等商品的习惯,只要未超出正当合理使用范畴,且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可认定为正当使用。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要看具体使用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官介绍,通常而言,商标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而使用的一种标识,目的在于建立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的联系,以鼓励经营者不断维护其品牌形象,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并防止相关公众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产生混淆或误认。

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说,描述性词汇是有限的,如果将有限的词汇注册为商标,一旦成为垄断资源,就在无形中增加了竞争者的成本。故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判断其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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