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人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只有在如下四种情形下才可以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此外,该“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根据张瑞所说的具体情况,律师认为,张瑞出售手表价格与市场价相当,且其对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明知,无主观故意,其当时的交易合理合法。因此,其收取的14万元不应被追缴。对于张瑞已经打给诈骗案受害人的14万元,律师建议,在向警方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她可以通过发起相关司法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