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市民朋友在教育机构购买培训课程,预存数千元课时费后因种种原因不想去,为此要求退费合不合理?有人认为主观原因不能成为退费的理由,也有人觉得预存未消费就可以退款。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了这个案例。当事人陈某觉得舞蹈机构教学水平一般,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是找理由推脱上课,对“一经收取不予退款”的说明未提异议,最终其要求退费的请求不被法院采纳。
案情概述 2000多元买的课不想上 起诉机构退费
在某舞蹈机构体验一节舞蹈课程后,陈某购买了该机构的课程(爵士舞季卡),并支付定金380元。舞蹈机构于当日开具收费票据,并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收据上载明“一经收取不予退款”字样。两个月后,陈某补齐尾款1800元,舞蹈机构也于当日开具收费票据,同时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收据上一样载明了“一经收取不予退款”字样。
之后,舞蹈机构通知陈某课程已经开课,提醒其及时上课。陈某观看舞蹈机构的教学视频后,觉得该机构的教学水平未达到自己的预期。鉴于尚未开卡学习,陈某便联系舞蹈机构,请求退回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对此,舞蹈机构表示可办理转卡业务,但拒绝退费。双方谈不拢,陈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舞蹈机构在收取课程费用后未履行服务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舞蹈机构退还其已支付的课程费用。
法院审理 当事人证据不足 诉讼请求被驳回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出舞蹈机构教学水平一般,对此主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在陈某与舞蹈机构的微信聊天记录里,也未曾讨论涉及教学水平的相关内容。舞蹈机构工作人员曾多次催促陈某上课,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同时,陈某也无法证实舞蹈机构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
此外,陈某在收到舞蹈机构发来的载有“一经收取不予退款”的交费收据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不合理条款 消费者要及时提出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培训课程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时间和精力,切勿冲动消费,尤其在办理季度卡或者年卡等支付大额课程费用时,应当考虑风险和自身经济能力。此外,消费者在支付课程费用时,应当仔细阅读商家提供的协议条款,对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模糊空白条款等,要及时向商家提出,要求修改或进行补充说明。
另一方面,经营者应守信经营,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