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只想着是熟人‘带一脚’,结果自己被车撞了,还要赔钱。”时至今日,51岁的男子范鑫谈及一年多以前的违规载人的那场车祸仍感到懊悔。前日,记者了解到,一起涉及电动自行车“好意搭载”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近日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审结。法庭认定双方均负有责任,其中范鑫承担10%的责任。
好心搭载熟人竟遭遇车祸
2023年2月的一天,张静家的电灯出现了故障,她便请来范鑫帮忙换电灯泡。两家距离不远,骑电动车一会儿就到了。于是,范鑫让张静搭乘自己的电动车前往她家。
8时许,范鑫骑着电动自行车搭载张静在一道路右转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张静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和范鑫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张静无责任。
经医院诊断,张静左胫腓骨骨折,头部外伤,住院治疗28日。事故发生后,张静自行找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
在张静看来,自己之所以受伤,与范鑫脱不了干系。2024年7月,张静将范鑫、客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1万余元。
驾驶人出于好意可减轻责任
在法庭上,原告张静与被告范鑫围绕责任划分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执一词。被告范鑫认为,自己是无偿搭载原告张静,系好意同乘,可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而原告张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适用于非营运的机动车,被告范鑫骑行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应减轻被告范鑫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被侵权人对损害责任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张静应当知道电动自行车不能载乘成年人,仍然选择乘坐被告范鑫的电动自行车,故对范鑫在骑乘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其应自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范鑫无偿搭载张静,属于事实上的“好意同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酌情认定货车司机承担60%的责任,电动车驾驶员范鑫承担40%的责任,对于范鑫应承担的40%责任中可适当减少30%的责任,张静自负该30%损失。范鑫赔偿张静共计3199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各被告均自觉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