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自己陷入生产经营困境的缘由辞退员工,这样的裁员决定是否合法?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者权益案件。
2017年4月20日,张勇(化名)入职众某克公司工作,任职技工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8月2日,众某克公司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订单急剧减少、效益每况愈下等理由进行减员,张勇被辞退。
虽然在被辞退前收到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42558.33元,但张勇认为,公司的裁员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差额63944.04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众某克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勇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于众某克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企业效益下降,无法证明公司存在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同时,众某克公司当时有482名员工,仅裁员张勇在内的10名员工,人数占比低,也能反映众某克公司并未发生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情形,故法庭对张勇关于众某克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众某克公司应向张勇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众某克公司向张勇支付赔偿金差额39609.86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效益下降、竞争压力大等原因,均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负担的经营风险,无法以此认定企业已经处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不得据此进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还必须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厦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