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关恒 陈瑜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原股东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鞋业公司拖欠货款4万余元未还,原告起诉要求公司股东担责。法院判决现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概述
鞋业公司欠4万元未还 原股东也被告上法庭
东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与福建某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革公司)有生意往来,双方因货款纠纷闹上法庭。2023年11月,经法院审理判决,鞋业公司应支付皮革公司货款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今年7月,皮革公司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鞋业公司股东侯某华、侯某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原股东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侯某华、侯某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侯某华辩称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李某辩称已退出无需承担责任。
经查,2015年3月,该鞋业公司成立,侯某华、李某分别认缴出资30万元、20万元。2019年10月,李某将20万元认缴出资额分别转让给侯某华、侯某各10万元,出资期限至2030年3月。
法院判决
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据介绍,公司注册资本金分为认缴制和实缴制两种。认缴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它是一种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承诺,股东在认缴资本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实缴是指股东实际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实缴资本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资金,直接影响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认缴的承诺完成实缴,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补足未实缴的部分用于偿债。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华、侯某未提供实缴出资证据,李某应对转让的认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判决:侯某华在未出资(认缴)40万元范围内、侯某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鞋业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侯某华、侯某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李某分别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有效规制通过股权转让逃废债务
法官介绍,新《公司法》的修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践,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股东的责任分配,即由后往前、逐层追责,最后一手承担出资责任,前手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补充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明确根据新增规定溯及规则,新法实施前的未届期限股权转让行为可溯及适用。
因此,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无论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也不论转让方主观上为善意或恶意,都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可有效规制通过股权转让逃废债务的乱象。
法官提醒,股东是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障交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股东应从公司经营需要和自身实际出发,合理设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及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并切实按期足额缴纳。股东实缴出资的,公司应对该出资款进行会计核算,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认实缴出资情况,审慎评估商业成本,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