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月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合餐人员有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公筷公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介绍,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比如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经营主体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当在长度、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明显有别于自用餐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合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合餐人员有权要求其提供。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新福建、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