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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吕宜敏

公司成立后,股东想要撤回投资款可以吗?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例,股东请求解除投资协议,实质为抛弃股东身份并抽回出资,此行为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应不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案情概述

想退出公司被拒打官司 一二审驳回请求

2019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预先核准厦门某公司作为出资人设立晋江某公司。一个多月后,陈某与厦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签订投资协议,其向洪某转账50万元出资认购10%股权,暂登记在厦门某公司名下,待晋江某公司取得办学许可及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当年10月,晋江某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公司设立。在此半个多月前,陈某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并退出晋江某公司被拒。后来,陈某将厦门某公司、晋江某公司及洪某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陈某是因自身原因想要退出经营,而且其明确陈述“晋江某公司前景不错”,这说明不是因为被告厦门某公司的原因所致。陈某主张因被告厦门某公司违约而要求退出经营的说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法官介绍,被告晋江某公司已依法设立,认可原告陈某的股东身份。不管陈某对外是否已显名登记为公司股东,都不影响认定陈某的股东身份。陈某的50万元款项性质为投资款,作为陈某对晋江某公司的出资,在陈某实际完成出资后,该50万元已属于晋江某公司的财产,而陈某得到晋江某公司10%的股权作为回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50万元出资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得抽回。现陈某请求解除涉案投资协议及要求返还出资,其诉求的实质内涵为抛弃股东身份及抽回出资,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不应得到支持。

陈某抗辩称,该10%股权尚未完成变更登记,以及公司财务状况不清晰等,这属于公司运行中的股东权益问题,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成为其抽回出资的合法事由。因此,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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