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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有小型轿车1部,车号为闽CV919A,自2017年6月起已不归本人使用。请现车主于本声明见报之日起7日内前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从他人使用之日起所需缴交的一切车辆规费及发生的法律责任等相关事宜,均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碧兰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