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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 法人被罚款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蔡燕萍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时,针对当事人王某利用简易注销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妨害案件审理的行为,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制裁,处罚款1万元,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诉讼期间注销公司

损害伤者合法权益

A公司要更换厂区的车间屋顶石棉瓦,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洪某。蔡某受雇于洪某,其在屋顶作业时摔落下来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就赔偿事宜各方协商未果,蔡某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

然而,此案在一审审理期间,B公司竟以无涉诉案件为由简易注销公司。这导致本案因未追加该公司股东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被二审发回重审,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损害了蔡某的合法权益。

违背诚信诉讼原则

依法予以司法处罚

晋江市人民法院磁灶法庭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B公司在涉诉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暨独资股东王某为逃避公司债务,向相关部门虚假承诺无债务且无“正在诉讼中”等情形,并表示愿意承担违法失信的法律后果,随后申请简易注销公司。

王某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诉讼原则,极大地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法院依据案件的性质、标的金额、当事人的行为程度以及事后配合法庭调查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此处罚决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干扰程序损害权益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诚信,为人之本,内诚于心,外信于人。”法官介绍,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规定的诉讼基本原则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务必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任何企图通过虚假陈述、恶意注销公司等手段干扰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为有效防范此类在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的不良行为,晋江市人民法院磁灶法庭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公司注销审查机制,部门在受理市场主体注销申请后,需及时向法院核实有无未决诉讼或涉执情况,以此甄别注销事由;严格落实惩戒机制,针对恶意注销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依情节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明晰恶意注销后果,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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