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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因私自转卖房产 女儿把父亲告了

父母能够随意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父亲私自将赠与自己的房产转卖,小黄和母亲将其告上法庭。

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北京昌平区的共同财产某房屋归女儿小黄所有。房屋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其名下。该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若出现此类情况,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

2021年,黄先生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208万元。交涉无果,陈女士和小黄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黄。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及小黄同意自行处置涉案房屋,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赔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那么,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傅静表示,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其女儿小黄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类似小黄这样的案件,如果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还能要回吗?

傅静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黄先生私自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此时,涉案房产的受让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涉案房产,应根据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涉案房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的房屋出售价格属于市场合理价格,房屋也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故受让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小黄与陈女士无法向受让人主张追回涉案房产,仅能向黄先生主张因其私自出售房产造成的损失。(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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