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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小区公共收益 哪能变成糊涂账

业主起诉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晒账本”获支持

(CFP)

■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洪金建

小区的公共收益流向哪里,业主是否有权知晓?鲤城区某小区业主为此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布相关收支情况,鲤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起诉:业主要求公布公共收益情况

2012年4月22日,鲤城区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至今已历经三届。2012年,某物业公司入驻管理该小区,并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并取得收益,涵盖了道路停车费、公共用房租金、快递进场费等。在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连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业委会支付1万元。2022年8月,物业公司撤离该小区。

2023年11月,小区业主苏某等7人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小区公共收益情况以及公共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并要求业委会公布履职任期内的工作经费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等。业主苏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从未将经营收入、支出情况向业主公示,业委会每年向物业公司收取的1万元的支出情况亦未公示,业主有权知悉收益的去向。

判决:业主享有知情权

庭审期间,业委会辩称,由于该小区业委会成立时间久远,且缺乏运作经验和专业指导,部分资料不齐全,同意提供没有缺失部分的资料。公共收益部分和公共维修基金系物业公司收取使用,相关情况应由物业公司公布。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共收益是用来补贴公司的低价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无法与公司自身的经营收入区分,且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内部账目给业主查看。

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享有知情权,范围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业委会的决定等,苏某等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综上,鲤城区人民法院判令业委会应向苏某等人出示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以及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决定;判令物业公司应向苏某等人出示2012年5月至2022年8月小区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所出示资料同时应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如相关资料确实缺失,业委会、物业公司应以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公示。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业主知情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侵犯业主知情权的,业主可以尝试与业主委员会或相关责任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介入调解和处理。若协商和投诉都无法解决问题,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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