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男子齐某明知上家要利用他的银行账户接收、转移违法犯罪钱款,仍受雇于对方出借银行卡。他在账户接收钱款3万元(其中2.8万余元为诈骗款)后,携银行卡前往福清某珠宝店刷卡购买2.69万元黄金交给上家。不久后,他的账户又收到钱款7.2万余元。他根据上家安排欲到珠宝店使用这笔钱款购买黄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接收了两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款项10万余元,他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日前,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福清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福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