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涉及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57元、二级伤残增加151元、三级伤残增加143元、四级伤残增加134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325元/月的,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5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2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9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此次调整从2024年1月起执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台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