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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1日

企业名“蹭品牌” 被强制执行变更

晋江执行首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杨蕾

公司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变更为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是晋江市首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件。

案情概述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字样

被判更名赔偿损失

某岛公司(原告)成立于2006年,经授权取得“某岛”文字在内的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福州海某某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五里店成立于2016年。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其岛”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福州海某某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五里店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并支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案件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

部门变更其企业名称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考虑到侵权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持续存在,为破解知识产权执行难题,执行干警及时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请求协助将被执行人企业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此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执行案件在晋江尚属首例,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充分调研论证后,依法果断有力地协助法院将福州海某某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五里店企业名称变更为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官说法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 应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法官介绍,当前知识产权侵权多发易发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企业通过非法使用、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法院将不断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该法第六条规定的(即实施混淆行为),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给企业取字号之前,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字号是不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避免后续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切勿有意“蹭”知名品牌商标的热度,这样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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