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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2日

携剧毒化学品乘高铁 被拘5日不服起诉

法院认定量罚适当 驳回诉讼请求

男子携带氯化汞(属剧毒化学品)欲乘坐高铁,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男子被处罚后不服,又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亮(化名)曾是位化学老师,现从事物资回收工作。日前,出于工作需要,他携带一瓶氯化汞乘坐高铁。安检时,安检员从小亮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了这瓶化学品,于是将小亮扣留并报警。

铁路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小亮在明知其所携带的氯化汞为剧毒化学品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铁路局、公安部禁令,携带氯化汞进入人员密集区域的高铁车站,构成非法携带毒害性物质进入公共场所的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其携带的毒害性物质的数量、危险后果及无违法犯罪经历、配合调查等因素,给予小亮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同时收缴其携带含有氯化汞成分的化学品一瓶。

小亮认为,自己曾经从事化学教育工作,具备专业知识,可以确保携带行为的安全性。同时,自己仅携带少量氯化汞,包装、防护措施到位,并无泄漏、遗洒,没有发生危险后果,且只是进行生产活动,并无违法故意,不应被行政处罚。因此,小亮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氯化汞属于剧毒化学品,人体或动物吸入、吞入或经皮肤摄入少许氯化汞都将受到严重伤害。小亮明知氯化汞为剧毒物质,仍携带该毒害物质乘坐高铁,应对其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携带的氯化汞。

鉴于小亮携带的氯化汞在安检口即被查获,未造成危险后果,且在查处过程中予以配合、此前无违法犯罪经历等因素,铁路公安部门按照较轻情节,对小亮处5日行政拘留,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亮的诉讼请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海导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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