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沈雄华
某文创公司以梵·高名画《向日葵》为基础创作浮雕样式作品,登记版权后授权某网络公司使用,在发现他人销售“同款”石膏娃娃后提起侵权诉讼,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的这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梵·高作品的保护期已届满,原告的作品未形成“实质性变更”,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且双方均参考公有领域素材,不能因元素相似即认定侵权。
案情简介
对名画做二次创作
起诉相似作品侵权
梵·高的油画作品《向日葵》是闻名全球的艺术经典。2021年,某文创公司以梵·高的《向日葵》为基础,创作了一幅无色彩的浮雕样式美术作品,并于2023年取得重庆市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随后,该公司将该浮雕作品授权给某网络公司使用,并授权其在作品受到侵害时提起民事诉讼。
随后,该网络公司发现施某在某平台网店销售一款商品,标称“网红爆款世界名画石膏娃娃”,商品图案为梵·高作品《向日葵》,售价19元。该网络公司遂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施某,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未形成“实质性变更”
一二审均驳回诉求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等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梵·高作品保护期已届满,成为公众可自由使用的公共素材。某文创公司的《向日葵》浮雕样式作品虽从平面油画转为立体造型,但整体造型、构图与原作基本一致,未形成“实质性变更”,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且我国著作权登记为自愿形式,不作实质审查,登记证书不能直接证明作品受法律保护。
综上,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该网络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浮雕创作属于美术作品的常见表达方式,且双方均参考公有领域素材,不能因元素相似即认定侵权。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有素材再创作
需有“质变”才受保护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受保护的核心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要点在于既要有“独”(自己创作的元素),更要有“创”(体现创造性劳动)。如果对公有领域素材进行二次创作,必须与原作形成明显差异,例如艺术风格突破、元素重组创新等。若仅仅是简单转换形式(如平面变立体)、照搬构图,则无法获得著作权。
本案中,某文创公司涉案作品在创作完成、发表之前,市场上已有同类产品使用相似的表达,不应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并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官提醒,市民在利用公有领域素材进行再创作时,务必确保作品具备“质的飞跃”,方能获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