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沈雄华
微信公众号是许多单位、公司发布信息、展示宣传的重要媒介。近期,晋江多家单位因公众号推文中使用了从网络上下载的摄影作品或图片,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晋江某幼儿园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未经许可的美术作品,最终该幼儿园赔偿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概述:公众号使用他人作品 未经许可惹官司
《萌宝×××》美术作品在2023年9月创作完成,后于2024年8月取得贵州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石某(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晋江某幼儿园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母亲节内容的推文中使用了该美术作品,石某发现后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幼儿园停止使用该美术作品,并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
晋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由晋江某幼儿园赔偿石某经济损失,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使用原创或付费购买 以免产生侵权纠纷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中常涉及的是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而著作权(又称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多种权利。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晋江某幼儿园未经石某的许可,在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中使用石某的美术作品,就构成了对石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今年以来,晋江市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单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特别是幼儿园、小学等学校,均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大部分为单位未经授权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摄影、美术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对于如何避免产生纠纷,法官建议,单位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其配图尽量使用原创的摄影、美术作品,或者通过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专业图库网站等平台付费购买作品,并注明作品作者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