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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8日

注意 主播带货视频截图受保护

一网店将截图用于商品宣传,被判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黄秋萍

直播电商发展迅速,主播带货也是网络内容创作的新风口,但随之而来的著作权纠纷也引发关注。随手截取直播画面用于商用,可能暗藏侵权风险。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案。某化妆品经营部将主播直播视频截图后用于自己网店的商品宣传,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1200元。

案情概述

店家截图用作宣传

侵权被判赔偿损失

2023年8月27日,主播张某在直播间展示一款牛仔外套穿上身的效果,其将该直播视频截图后申请作品登记,贵州省版权局审核后予以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模特效果图(牛仔外套××)”,作品类别为摄影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张某。2023年10月8日,张某将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利(含维权权利)授权刘某使用,授权方式为排他许可。

后来,刘某发现,晋江某化妆品经营部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了与上述摄影作品实质性近似的图片。刘某认为对方盗用其直播截图用于宣传低质低价商品,损害了自身权益,遂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系案涉“模特效果图(牛仔外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刘某经与张某签订授权书,获得该摄影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晋江某化妆品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与涉案摄影作品实质性近似的图片,侵犯了刘某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令晋江某化妆品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元。

法官说法

主播带货视频截图

属摄影作品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直播带货视频及相应截图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介绍,主播录制直播带货视频,事先围绕相关主题进行脚本设计,选取一定的场景,而后表达内容的编排、选取和演绎体现了录制者的个性表达,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创造性的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定义并未对其产生方式进行限制,无论是录制后截取还是直接摄制,只要是满足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表现客观物体形象的独创性表达,便可以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本案中,主播带货视频各帧静态图像体现了独创性,相应截图属于摄影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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