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李汝乔
乙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了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因未获得甲公司授权被甲公司起诉侵权。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乙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侵权故意或过失。最终法院驳回甲公司的侵权赔偿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使用图片时应优先选择正规素材网站、平台,权利人在侵权追责时,要优先溯源至侵权主体。
案情概述
公众号配图被诉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甲公司(原告)通过合法转让的形式取得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于2023年11月完成版权登记。之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了该作品作为配图。甲公司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乙公司辩称,其通过某设计协作平台购买案涉图片,平台明确标注“可广泛用于个人和商业用途”,且授权有效期至2024年11月,平台同时声明所有素材均已获得正版授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案涉摄影作品版权登记数字证书,依法可认定甲公司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该图片系乙公司经正规平台授权并许可用于商业用途,乙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无侵权故意或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勿使用来源不明网图
追责时优先溯源侵权主体
法官介绍,本案中,根据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客观方面,其通过某设计协作平台,以合理价格购买案涉图片后下载使用,该平台在醒目位置标明“可广泛用于个人和商业用途”;主观方面,该平台的相关授权及标注文字足以使乙公司相信其可以使用相关图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其辩称案涉图片为合法来源的理由成立。
法官提醒,个人或单位在使用图片时,应优先选择正规素材网站、平台,关注素材页面的使用范围标注,如“仅限个人”或“商用需授权”等,避免使用来源不明、标注模糊的网络图片。而对于权利人而言,在侵权追责时,优先溯源至侵权主体,如素材平台、原始供应商等。若使用者尽到注意义务,维权重点应转向非法传播源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