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非法捕捞花蛤苗190多吨获刑
挖花蛤也可能被判刑?如果使用了禁用工具,那就违法犯罪了!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挖花蛤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2024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明知吸耙设备是禁用渔具,仍共同策划、组织人员到厦门市翔安区鳄鱼屿附近非法捕捞花蛤苗。陈某甲租赁船舶、定制安装捕捞设备;林某甲负责雇佣工人、跟船指挥;林某乙负责联系客户、装货及出货现场管理;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作为船长驾船出海捕捞。
同年3月,涉案船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共装载花蛤苗1473袋,单次查获重量达49928.47千克。另外,陈某甲、林某乙已销售非法捕捞的花蛤苗141340.5千克,销售金额262659元。
据了解,案发后,六名被告人向公诉机关缴纳了2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其中12万余元已用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碳汇项目,剩余款项主要用于增殖放流。
本案被告人非法捕捞花蛤苗时使用了拖曳泵吸耙渔具,即所谓的“吸蛤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伙同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花蛤苗共计191268.97千克,情节严重,上述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自首、认罪悔罪情况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六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