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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1日

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

鲤城区人民法院通报5起典型案例

古大厝木雕构件

■融媒体记者 许奕梅 许小程 通讯员 刘丽兰 陈旭洪 文\图

文物穿越时空,“活”在当下,见证了泉州悠久的历史文化。昨日上午,鲤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法护文脉 守正创新”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年1月以来,鲤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全市涉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建筑等案件41件,其中刑事案件18件、民事案件23件。会上通报了5起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顺济桥石碑被当普通石桌

2019年,有群众向泉州市有关部门反映,在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王某的经营场所内,发现疑似泉州世界文化遗产顺济桥遗址遗失石碑。经了解,王某及其家属误以为是普通石碑,长期露天放置当作普通石桌使用。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该“重修顺济桥记”石碑与道光《晋江县志》收录清道光元年“萧汉杰《记》”的碑文内容高度吻合,应系顺济桥旧碑本体。此后,文保部门、开元街道联系王某并督促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同时协商捐赠事宜。王某表达捐赠意向,但提出该石碑系父亲遗物,而其他继承人系华侨未在国内,需要继承人共同协商。为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及防止转移,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向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行为保全,要求王某妥善保护并禁止转移。

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为及时妥善保障文物安全,裁定王某对持有的“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立即就地采取保护措施,禁止改变该石碑原状,禁止将石碑迁移、转让、抵押、质押及运输出境。裁定作出后,法院立即开展执行,及时告知王某遵守裁定要求。今年2月19日,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与王某签订捐赠协议,无偿捐赠“重修顺济桥记”石碑。

清代宗祠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1861年,由泉州洪氏宗亲发起,在鲤城区草埔尾建设了洪氏大宗祠(现为泉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闽南、台湾两地的洪氏宗亲踊跃出资,洪氏大宗祠于1868年建设竣工。自洪氏大宗祠建设完成后,洪某离负责管理宗祠,洪某离的后代随之世代居住其中繁衍生息,并管理使用至今。20世纪80年代,洪某离后代曾因房屋析产纠纷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系洪氏大宗祠,洪某离后人无权将该房屋当作祖遗房屋要求析产,故裁定驳回起诉。

在2010年前后,洪某杰等洪某离后代作为实际管理人,与洪氏宗亲发生争议:洪某杰等人认为洪氏大宗祠已登记至其先祖名下即成为私有财产,而洪氏宗亲则认为宗祠为族人共有,应当开放恢复祭祀并移交宗亲会管理。2021年5月26日,洪氏宗亲举办闽南地区洪氏宗亲代表大会,决定起诉洪某杰等人。2021年11月,洪某樑等十六人提起诉讼,要求洪某杰等人移交泉州洪氏大宗祠管理权。

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氏大宗祠捐资人来自闽台各地,是洪氏宗亲共同财产。被告将洪氏大宗祠作为私家财产,以排他、独占的方式使用,侵害全体洪氏宗亲权益。2022年11月,法院判决洪某杰等搬出洪氏大宗祠,交付由洪某樑等人代表闽南地区洪氏宗亲管理、使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于2024年6月全部执行到位。

古大厝木雕构件不翼而飞

位于泉州市鲤城区金鱼巷42、44号的古大厝,为“两进五开间”带护厝的古民居大厝,系清光绪十七年举人潘翔墀的住宅。2021年6月,潘翔墀后人与某古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通过以修代租的方式,将古厝交由某古城公司进行修缮。古厝修缮完毕后,2024年4月,潘某等产权人发现,古厝原拆除一批精美的清代顶厅木晋屏花格门窗木雕构件不翼而飞。经多方核实,可能是负责施工的某建筑公司施工班组,因工程款纠纷,擅自留置门窗构件。某古城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函请某建筑公司督促施工班组归还门窗构件,但始终未果。2024年8月27日,潘某等产权人将某古城公司、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归还案涉门窗木构件。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案涉古厝产权人较多,且有部分产权人在海外。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2024年9月21日,经调解,门窗物归原主,潘某等产权人随后撤诉。当月,潘某等产权人一致决定,将门窗木构件捐赠给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

男子窑址内挖走两件瓷器

南安市某窑址系文物保护单位。2023年7月,该窑址所在村委会组织群众清理因台风造成山体滑坡冲积的树木、泥土。刘某在窑址范围内清理树木、泥土时,发现被雨水冲刷下来的泥土中有两个瓷器裸露在外,刘某遂将两个瓷器取出并占为己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两个瓷器分别为:宋南坑窑青白釉粉盒、宋南坑窑青白釉瓜菱形粉盒,均为一般文物。2023年8月8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一般文物二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认罪认罚,本案涉案赃物已追回,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倒卖文物“石羊” 两人获刑

2019年上半年,蔡某在洛江区某集体所有土地上开荒时挖掘到一只“石羊”,蔡某随后在鲤城区后城街寻找“石羊”购买者。经营古玩店的林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石羊”,并转手以18000元价格将文物转卖给邵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该尊“石羊”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石羊为明“傅府”石羊,系三级文物。2022年10月24日,林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10月25日,蔡某被抓获。

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蔡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林某、蔡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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