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丁盛立
频繁的电话、短信轰炸,侵扰私人生活安宁,这已触碰法律红线。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发布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被告洪某因经济纠纷,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微信、抖音等多种方式,用侮辱性语言频繁辱骂王某,侵害他人隐私权,被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停止侵害、赔偿及赔礼道歉。
电话短信“轰炸” 侵犯隐私需担责
洪某与王某有经济纠纷,洪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王某的电话号码,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中,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微信、抖音等多种方式用侮辱性语言频繁辱骂王某。即使王某将洪某的电话号码拉黑,洪某仍使用不同的电话号码不停拨打王某的手机进行骚扰、谩骂。王某不堪其扰,将洪某诉至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洪某持续频繁地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抖音等方式,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王某及其家人,以此进行骚扰,侵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系侵害王某的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判决洪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停止侵害、赔偿及赔礼道歉。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不得侵害他人隐私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一些情况下,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将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