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偿还债务,还将财产转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账户,试图金蝉脱壳。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对一“老赖”提起公诉,获法院判决支持。
欠款不还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013年起,罗某某因承包工程需垫付资金,多次向小李借款周转。2016年,双方结算确认罗某某共计欠款20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及货款确认书》。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某却一再拖延。
无奈之下,小李把罗某某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罗某某需偿还195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某仍拒不履行。小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执行案件立案,罗某某却仍未还款。
2022年4月,罗某某之前为工程垫付的款项到账。为逃避执行,他未向法院申报这笔款项,而是通过取现、偷偷转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名下银行账户的方式,使得收回款项中的80万余元无法进入法院执行范围。
东窗事发
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4年2月,法院执行局发现上述线索后,采取措施督促罗某某执行。罗某某找到小李,与其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但仅履行了第一期还款20万元后,罗某某就未再继续支付剩余款项。2024年6月,法院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罗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罗某某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不得以任何理由
对抗已生效判决
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被执行人不得以“清偿其他债务”等理由对抗已生效裁判确定的优先执行义务。即便只是拒不履行部分义务,若其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厦晚 洪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