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为保险公司单方面调整保险生效日期,导致车主陷入复杂的理赔纠纷之中。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例,揭露保险公司不规范承保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
2022年9月17日,小杨(化名)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当天生成保单,却将保险承保时间推延7日。
就在购买保险后的第四天,小杨驾驶车辆途经同安区某交叉口时,不慎与行人小李(化名)相撞。事故发生后,小李伤势严重,经交警认定,小杨负全部责任。小李经医疗鉴定,伤情达到十级伤残,产生了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小杨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却得知保险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迫不得已,小杨先自行支付了部分赔偿,但仍有17万余元尚未支付。为解决赔偿纠纷,小杨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小杨在庭审中称,他有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岂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小杨只在其处投保商业险,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小杨说,他于2022年9月17日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完成缴费,当天保险公司确认生成交强险保单,但不知为何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24日0时至2023年9月23日24时。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该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将保险责任期间推迟,属于减轻己方责任。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该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属于拖延承保。保险公司擅自延后保险生效日期,且未及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理赔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小李剩余损失17万余元。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如果保险公司拖延承保
车主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少数保险公司因经营压力较大,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如多次出险车辆、营运车辆等,存在回避态度,虽明知不能拒保交强险,但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承保,试图减少潜在赔付风险。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发生该情况,可联系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其拖延承保的行为违反规定,要求其尽快办理承保手续。若保险公司不予理睬,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供详细证据,如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投保申请等。但是在该过程中,亦不应放弃在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申请,避免因前述处理过程中发生车辆脱保,引发相关风险。 (厦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