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碧雅、蔡建智: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晋江华宝鞋业有限公司对贵方享有一笔债权,即货款2026363.56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现依据晋江华宝鞋业有限公司与高钊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已将对贵方所拥有上述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依法转让给高钊明。
请贵方自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后,与债权受让人协商还款事宜,将应付款项直接支付至债权受让人高钊明。
通知人:晋江华宝鞋业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人:高钊明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