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吴水泉
在应对债务时,有的人守信如玉,竭尽全力还清欠款;而有的人却耍小聪明,以简易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判决公司唯一股东王某对公司欠款5万多元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概述
公司有欠款却简易注销
某鞋服公司向张某(原告)购买鞋底材料。2019年9月,该公司尚欠张某货款5万多元未支付。后来,张某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2月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经查,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被告)为其唯一股东。今年1月,张某将王某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对该鞋服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鞋服公司于2019年1月登记成立,当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变更为王某。2019年12月,该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时,王某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该公司在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告王某在明知公司存在货款债务的情况下,未经清算而简易注销公司,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对案涉货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
法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前款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官提醒,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本案中,王某在明知公司存在货款债务的情况下,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属于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行为,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广大市场经营者切勿滥用简易注销程序,用“钻空子”的行为恶意逃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