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订后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通过,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涉及载人年龄、登记管理、通行规则、停放充电、新业态规范及处罚标准等多方面,旨在提升非机动车管理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同时回应市民实际需求。
载人年龄放宽,登记要求调整。新《办法》显著放宽了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载人年龄限制。原规定仅允许在后座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现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好地满足了家长接送青少年上下学的现实需要。在登记管理方面,《办法》取消了非机动车必须列入产品目录才能登记的要求,但明确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必须提交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从源头上保障车辆安全。
新增专章保障通行安全与规范停放充电。为改善非机动车通行环境,《办法》新增了“通行条件”和“停放和充电”两个专章。前者对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车道设计建设标准、高峰时段车道临时调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力求保障骑行安全顺畅。后者则重点规范停放和充电行为,要求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区域停放,并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私拉电线充电,以防范火灾风险。
便民措施与新业态规范 新规还包含便民举措。例如,允许车主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凭车辆来历凭证在完成正式登记前临时上路行驶。对于城市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以及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配送等新业态,《办法》明确鼓励和引导其规范发展,并分别规定了相关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通行规则更完善,“超标车”过渡期终结。在通行管理上,《办法》新增了非机动车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方便群众、源头治理、属地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同时完善了具体通行规则:强制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不得牵引或拴系动物;不得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此外,鉴于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省内“超标电动车”存量已大幅减少,且各设区市此前设置的过渡期均已届满,《办法》正式取消了关于“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及授权设区市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
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优化,体现宽严相济。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情形设定不同罚则:如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逆向行驶、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载物未捆扎牢固或在行驶中两车间共载一物,将处警告或20元罚款。而对于应当登记未登记或已注销/撤销登记、未按规定悬挂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则处50元罚款。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处罚力度显著加大: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销售此类车辆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此次《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在加强安全管理(如强制头盔、规范停放充电、细化通行规则)的同时,也注重便民利民(如放宽载人年龄、提供临时上路便利),并强化了对新业态的规范引导,标志着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进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人性化的新阶段。
(福晚 马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