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吴燕真
如今,电子合同被广泛运用于行业各项业务中。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在诉讼中如何认定?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解读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某公司主张,其受让贷款债权,起诉被告还款,因提供的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一、二审均败诉。
案情概述
合同真实性难核实 证据不足一、二审败诉
某资产管理公司(原告)诉称,吕某(被告)曾多次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任性贷用户服务合同》,累计借款数万元。后来该小额贷款公司将对吕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告知吕某。因吕某未按期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提供了《任性贷用户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等电子合同作为证据。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贷款合同均无吕某的签字确认,也未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的认证报告,无法证实合同系双方线上签订且内容自形成后未被更改,其真实性难以核实。同时,原告提供的放款记录、交易流水均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系统截图,无法证明贷款已实际发放;债权转让也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综上,由于原告对其主张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提供认证书或公证书 结合证据确认真实性
法官介绍,电子合同文本有着显著特征,其形式上没有当事人的亲笔签章,打印出来也均为普通文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认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其审查和认定规则与传统证据不同。
法官提醒,在实践中,诉请的一方需要提供有认证资质出具的数字认证证书,以证明借款人经实名认证,明确其线下身份与线上身份系同一人;或者提供公证书,通过对借款流程的全程公证,以证明电子合同未经篡改。此外,法院还需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据,与合同的内容相互印证,来进一步确认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当事人是否履行借款义务以及相关还款情况,这是在电子合同验证的基础上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原告方必须证明的事实,也是法院裁判支持诉请的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