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招落幕,不少职场新人陆续入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是否仔细审阅过“试用期”条款?许多人误以为试用期长短由企业自主决定,殊不知法律对此有明确上限。一旦企业设定的试用期不合理,不仅需补足工资差额,还须额外支付赔偿金。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2025年1月1日,程序员小张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两年,每月工资1万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8000元。入职后,公司按约支付了三个月试用期工资,并于同年4月起按转正标准支付工资。同年7月,小张离职后经咨询得知,依照其两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两个月,公司却约定了三个月,已构成违法。小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2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万元。科技公司辩称,三个月试用期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公司也已按合同足额支付薪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本案中,科技公司与小张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却长达三个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小张要求科技公司按转正工资补齐差额2000元及赔偿金10000元,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任意期”或“低成本用工期”,其期限、工资标准及约定次数均受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审慎约定试用期,避免因违法操作引发赔偿责任。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主动核对试用期条款是否合法,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如发现权益受损,应依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海西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