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雯雯(化名)未经家人同意擅自文身,文身店经营者小希(化名)未核实其年龄便提供服务。双方就清洗费用协商未果后,雯雯母亲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文身店存在过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小希需支付雯雯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000元。
据悉,雯雯偶然间通过网络与某文身店经营者小希相识。通过进一步沟通,雯雯想尝试文身,并支付了200元定金。次日,雯雯前往小希处选择文身图案,小希在未核实雯雯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便在雯雯手臂上文身,并收取700元。雯雯母亲得知此事,与小希协商清洗费用未果后,将文身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雯雯进行文身时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不属于与雯雯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某文身店未对雯雯的年龄、身份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雯雯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给雯雯文身这一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雯雯清洗文身的费用。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小希向雯雯及雯雯母亲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并签署调解协议。
(《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