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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7日

我省3月起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康云)今年3月起,我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以上一年度支缴率为核心考核指标实行浮动,费率最高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最低可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该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按工伤风险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一类行业费率分三档浮动,支缴率超80%但小于等于120%的上浮至120%,超120%上浮至150%,其余执行基准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五档浮动,支缴率为0下浮至50%,超0但小于等于40%的下浮至80%,超40%但小于等于80%的执行基准费率,超80%但小于等于120%的上浮至120%,超120%上浮至150%,下浮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基准的按一类标准执行。

“支缴率”是指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金额与单位缴费金额的比例。职工抢险救灾负伤、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这两类情形,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执行周期为3月至次年2月。首次参加工伤保险和上年度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执行基准费率。费率调整无须用人单位主动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统一测算后告知用人单位并同步税务部门。用人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核定,对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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