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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3日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 “金蝉脱壳”终落空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苏清丽

公司拖欠货款8万元及利息,股东却变更并减资,一系列操作涉嫌通过“金蝉脱壳”逃避债务。法院判决,新股东、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让“沉睡”的债权得以兑现,同时通过有力度有温度的执行,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变更减资想“金蝉脱壳”

新旧股东都要担责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某科技公司(被告,被执行人)拖欠某工贸公司(原告,申请执行人)货款8万元及利息,经判决生效后未能履行。执行初查显示,该科技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没钱,不代表股东没责任。”执行干警深入调查该科技公司档案后发现,其注册资本原为1000万元,股东颜甲(化名)认缴后未实缴;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变更为颜乙(化名),并迅速将注册资本减至20万元。这一系列操作涉嫌通过“金蝉脱壳”逃避债务。原告随即诉请被告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颜乙应在减资98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股东颜甲对颜乙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规定,股东认缴出资义务不随股权转让而消灭。原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其持股期间形成的公司债务,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明知或应知原股东未实缴的,需与原股东连带,或在减资范围内先行担责,原股东对新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兜底。本案中,颜乙和颜甲就要依法分别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执行

算清法律账和信用账

“背靠背”调解促言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颜甲、颜乙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然而,被执行人颜乙的一通电话让执行工作面临两难。“法官,那是我的养老钱!你们也要管管我的死活啊。”颜乙在电话中异常激动。“请放心,我们会依法核实,给你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但债务必须依法承担。”执行干警立即对颜乙的家庭状况、收入来源进行细致核查。

在确认该账户确系颜乙的主要生活来源后,法院依法裁定解冻部分资金,为其预留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感受到司法温度的颜乙,态度从最初的抵触转为主动配合。执行干警趁机组织双方开展“背靠背”调解,引导当事人算清“法律账”“经济账”和“信用账”。一番交流后,双方心中的隔阂逐渐消除,该工贸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愿意退一步,只要能把货款拿回来,利息可以少算点。最终,双方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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