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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2日

“百吨王”上路 构成危险作业罪

经营者和驾驶员均被判刑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黄少雄

“百吨王”货车上路行驶,就是潜伏在道路上的“移动定时炸弹”,不仅损害车辆安全性能,还会对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造成破坏,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百吨王”危险作业案,涉案货运企业的经营者及驾驶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百吨王”上路屡次被查

刘某(被告人)是某物流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陈某(被告人)是该公司雇佣的驾驶员。2020年10月至2024年9月,该公司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货物,多次因违法装载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多次处罚、约谈、责令改正,但刘某、陈某屡教不改。

2024年9月,陈某凌晨驾驶半挂牵引车途经晋江被交警部门查获,被告人陈某弃车逃跑。经对该车辆进行称重,车货总质量为137吨,载物质量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经查,被告人刘某、陈某已是超载“惯犯”。当日,被告人刘某、陈某主动投案。

判决:被告人构成危险作业罪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刘某、陈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

提醒:超载超限不是“小事”

法官介绍,货车超载不是“多装一点货、多赚一点钱”的小事,而是潜藏着致命风险。“百吨王”是车货总质量达到100吨以上的严重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这样的车辆上路,危害极大,不仅损害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还会对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造成破坏,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易引发重大事故。

法官提醒,安全生产、作业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货运企业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作业、文明驾驶,杜绝超载超限,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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