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吴燕真
超市地面存有积水,消费者购物时不慎摔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责任该如何划分?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审结的典型案例,最终法院认定,超市需承担60%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场所仅设置警示牌等基础保障措施并不足够,针对场所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还需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护举措,否则仍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情
地板湿滑致顾客摔伤
超市承担60%赔偿责任
2025年9月,原告谢某在某超市蔬菜区选购商品时,因超市地面存有积水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谢某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续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谢某就赔偿事宜与超市协商未果,遂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余万元。超市方面辩称,事故并非地面湿滑所致,且谢某摔伤后,超市工作人员已及时提供救助,并预先垫付医疗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大型经营场所,未能举证证明已在涉事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可认定其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物时未留意周边环境、疏于防范自身安全,对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
经法官组织调解并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超市对谢某的损伤承担60%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承担40%责任。
说法
经营场所应积极作为
消费者亦需留意自身安全
法官介绍,商场、超市属于向不特定公众开放、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核心在于经营者要主动作为,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经营场所除设置警示牌等常规防护措施外,针对场内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还需落实积极的防范处置举措,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仍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购物、通行过程中应留意周边环境,注意安全警示与潜在危险,主动规避风险。若因自身疏忽大意引发意外,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将结合双方过错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