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视剧《家事法庭》在央视热播,剧中当事人刘文波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谎称自己“失去生育能力”,网友直呼太离谱……在现实生活中若男方真的无法正常生育,女方是否有义务配合试管辅助生育呢?近日,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但一方想要孩子,不等于另一方就必须承受反复辅助生育带来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案情
辅助生育不成功
妻子“不想再配合”
小丽和小军结婚两年,一直没有怀上孩子。后体检发现,小军因染色体异常,无法正常生育。面对这一结果,夫妻俩决定借助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技术,实现生育愿望。
此后,小丽经历多次促排、取卵、移植,终于成功怀孕,但最终还是流产。身体上的疼痛、反复失败的心理压力,让她越来越难以承受。她多次向丈夫表达,不想再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
但小军态度坚决,他无法接受婚后没有孩子,希望妻子继续配合接受辅助生育。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越谈越僵,最终矛盾激化。小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再继续做试管辅助生育。小军不同意离婚,仍坚持希望她继续接受辅助生育。
审理
生育方式需协商一致
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会直接影响婚姻的稳定和幸福感。
法院同时明确,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包括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方式怎么选、生不生、生几个,都不是一方可以单独决定的,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具体到本案中,小军坚持要求继续进行辅助生育,而小丽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法院认为,在女方已经清楚表达不愿继续接受辅助生育的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其继续接受试管、促排、移植等治疗,实际上会侵害其生育自主权,也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负担。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在生育观念和生育方式选择上已经产生严重分歧,且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因此破裂,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说法
法律优先保障
妻子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法官还特别解释了一个问题:丈夫的生育权和妻子的生育权,地位是不一样的。妻子的生育权,本质上涉及生命健康权——毕竟促排取卵、手术移植,风险和痛苦都在女性身上。丈夫的生育权,法律上更多体现为一种配偶权。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妻子的生育权。 (厦日)